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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软科技(002453)收到警告,股东可期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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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软科技(维权)# #002453#
2025年11月29日,金陵华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软科技,代码:002453)公告《关于收到北京证监局对公司及关联人警示函的通知》。
证监会北京证监局指出,华软存在资产减值核算不准确、盈利财务处理不规范、因资产负债表变动导致损益核算不准确等财务会计问题。价值和投资收益,个人应收账款未计提信用损失准备,以及股东大会等“三会”相关记录保存不完善、规范操作存在缺陷等公司治理问题。改善。
根据《民法典》、《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关于人民法院诉讼登记、立案具体问题的司法解释》、《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的司法解释》、《全国法院民商事法律事务会议纪要》、《最高人民法院民商事法律事务会议纪要》全国保释纠纷案件审理委员会和关于设立科技创新委员会及试点机构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这出台关于为注册制改革、创业板及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多项意见规定,证监会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基本制度协议。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其中介机构因虚假陈述等证券欺诈行为,造成证券投资者权益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保障范围包括投资差额、利率、印花税等。权益受到侵犯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民事赔偿。您可以提起诉讼。
华软科技涉嫌违法泄露信息,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监管。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之后,上海瀚联律师事务所宋益鑫律师开始为收购华软科技的证券投资者聘请诉讼律师,并在投资者索赔诉讼中担任其律师。证券投资者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上述律师提出索赔。 (宋一新律师专栏)
宋益鑫律师认为,中软科技诉讼请求权条款如下:2025年11月29日前在股市购买中软科技股票、债券等公开发行产品并在2025年11月29日后出售或继续持有的残疾投资者,可以请求债权登记。 (华软科技维权门户)
★(律师对此案的建议和评论)
1、以上计费条款仅供参考,不构成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或购买或出售证券的建议礼。最终索赔条款将根据证监会行政处罚结论进一步调整,以相关法院生效终审判决确定的法律要点、赔偿对象、赔偿范围、赔偿标准和会计计算方法为准。 2、行政处理决定的先决条件一旦解除,投资者可以直接提起诉讼,但由于调查手段有限,仅凭提起诉讼通知书或监管行政措施决定存在败诉风险。因此,作为专业律师,我呼吁投资者谨慎行事。行政处罚的确定仍应作为提起诉讼的必要条件之一。
3、拟民事侵权案件中,上市公司是否排除,不影响案件审理进程。民事诉讼或侵权诉讼,但可能影响诉讼进展。破产程序的启动(包括重整、预重整或清算)可能对诉讼进程产生重大影响。如果是代表人诉讼,您可以选择是否参加、参加或退出。
4、投资者办理债权登记或预登记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 (二)各类证券账户的《证券开户信息确认书》原件,包括一码通行证(加盖公司营业部证券印章)。 (三)首次申购股票、债券、股票收购权等的《证券交易记录簿》原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
(本文由上海瀚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宋一新律师撰稿,仅供参考)不代表新浪财经观点。宋一新律师自1992年起从事律师工作,现任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服务领域主要为资本市场、证券市场、金融市场、投资者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金融法律服务。他已处理过10,000多起案件。他着有《价值观原则与实践》。 《民事证券赔偿实务手册》、《证券市场权益保护》、《我国民事证券赔偿案件裁判文书汇编》、《董事责任保险与投资者权益保护》(执业证书:13101199210628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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